網曝同生同基發生瞞報事故?調查屬謠言:將追究造謠者!
輿情忻州10月12日消息 針對2023年10月10日開始有組織性的自媒體發布“晉能控股集團同生同基煤業有限公司2023年9月25日發生一起死亡一人的安全事故瞞報,稱死者是李某龍,朔州人”一文。大同煤礦集團同生同基煤業有限公司今日專門委托山西黃河律師事務所徐成厚作為其單位代理人進行法律維權。
10月12日,涉事單位對外發布通告稱,就“2023年10月10日開始,有自媒體發布晉能控股集團同生同基煤業有限公司2023年9月25日發生一起死亡一人的安全事故瞞報,稱死者是李某龍,朔州人。”一事,從屬謠言,針對網絡反映信息,該公司提供了相關材料,并做出如下聲明:
其一,本次事件的經過為:2023年9月23日15:01分調度員匯報有一人暈倒,值班領導安排啟動應急預案,并同時撥打120指揮中心電話并向110指揮中心報警。16:04薛家洼派出所民警到礦,16:27救護車到礦。醫務人員初步判斷病亡,迅速將暈倒人員送往寧武,之后寧武縣醫療集團陽方口工礦鎮中心衛生院出具居民死亡證明書,死亡原因為猝死。目前,寧武縣公安局已委托山西省迪安法潤司法鑒定中心于9月27日對當事人進行尸檢,尸檢結果正在等待中。大同煤礦集團同生同基煤業有限公司在此過程中一直都是按照相關規定處置該次事件。
其二、針對部分自媒體涉及的文章中使用未經核實的“瞞報”、“形式這么緊張,盡然和國家的政策對著干。”等用詞,該表述與事實嚴重不符,明顯是在有意誤導公眾視聽,已然損害大同煤礦集團同生同基煤業有限公司的合法權益。受大同煤礦集團同生同基煤業有限公司委托,本律師在此聲明:自媒體時代人人可以監督,但是言論自由并不代表可以造謠生事,任何言論的發布、報道必須經過深入調查,以事實為基礎,有證可據才行。任何擅自發布或轉載未經核實、證明的報道,輕則構成民事侵權,重則涉嫌刑事犯罪。綜上,網絡非法外之地,均應遵紀守法。就目前針對大同煤礦集團同生同基煤業有限公司出現的不實言論和報道,我們已固定證據,并保留訴權,同時要求發布者、報道者等即刻刪除相關不實言論。若有繼續發布或轉載不實報道侵害大同煤礦集團同生同基煤業有限公司合法權益的,大同煤礦集團同生同基煤業有限公司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法律追究相關當事人的侵權或刑事責任。
責任編輯:侯慧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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