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加強文物保護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見》
(十六)完善文物保護投入機制。支持文物保護由搶救性保護向搶救性與預防性保護并重、由注重文物本體保護向文物本體與周邊環(huán)境整體保護并重轉變。推動文物保護領域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落實各級政府支出責任。加快公布文物領域政府購買公共服務指導性目錄。探索對文物資源密集區(qū)的支持方式,強化績效管理。積極引導鼓勵社會力量投入文物保護利用。
四、實施保障
(一)加強組織領導。地方黨委和政府要全面貫徹黨中央決策部署,按照本意見確定的文物改革目標和任務,著力抓好落實落細。各地區(qū)要將文物工作納入地方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政績考核綜合評價體系,切實增強各級領導干部文物保護利用的意識。各部門要明確分工、形成合力,強化制度供給和資源要素支持,推進各項改革舉措落地見效。文化和旅游部門、文物部門要履行好統(tǒng)籌協(xié)調職責,強化協(xié)作、積極推進。
(二)完善法律法規(guī)。修改文物保護法及相關配套行政法規(guī)。鼓勵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及設區(qū)的市制定文物保護地方性法規(guī)。
(三)加強督促落實。加強對本意見落實情況的督導檢查。各地區(qū)各部門在推進文物保護利用改革中遇到的重大問題要及時向黨中央、國務院請示報告。做好文物保護利用改革政策宣傳和輿論引導,營造文物事業(yè)改革發(fā)展的良好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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