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商平臺要求商家“二選一”引不滿 須完善規(guī)范
王瑜認為,“二選一”的本質就是壟斷,對于網絡商家和消費者都很不公平。“這種壟斷模式使我們網絡商家的壓力大大增加。對于消費者來說,這種模式也是非常不友好的,因為‘二選一’限制了商品的可選擇空間。大家為什么選擇網上購物?不就是圖個快捷、方便、種類豐富嗎?這種做法顯然與消費者選擇在網上購物的初衷相違背”。
李悅在網上賣化妝品的時間還不長,面對“二選一”感到壓力很大。
“‘二選一’對于我們這種網上新開張的,既非品牌旗艦店而且又沒有實體店的小商家是件很悲慘的事情。如果我們只能在一個平臺上銷售,那么很難讓更多顧客注意到我們的店鋪,也很難將事業(yè)做大。對于我們這些沒有太多資金開實體店的商家,開網店成本相對低很多,但是‘二選一’模式會讓我們很難盡可能多地接觸消費者,進而生存困難,還有積壓存貨的風險。我非常希望各大電商平臺不要采取這種競爭模式,秉承互聯(lián)網開放包容的特點,讓網購市場充分、公平地競爭。”李悅說。
“存在市場支配地位的電商平臺用‘二選一’策略,損害其他電商以及消費者利益,更侵害自家平臺內中小商家權益。目前,個別電商平臺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優(yōu)勢,把商業(yè)優(yōu)勢轉化為欺詐平臺內經營者正當權益行為,這種現(xiàn)象需引起格外重視。”中國電子商務研究中心主任曹磊說。
“二選一”模式影響到各方利益
據了解,去年11月4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表決通過新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對互聯(lián)網領域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作出清晰界定。如,未經其他經營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中,插入鏈接、強制進行目標跳轉;誤導、欺騙、強迫用戶修改、關閉、卸載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惡意對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實施不兼容。
曹磊認為,每年的“6·18”和“雙11”不僅是商家年中和年終大促的角逐,也是零售電商巨頭之間對決的主戰(zhàn)場,在商家極度依賴第三方電商大平臺引流的營銷模式下,對于這種被迫“二選一”的做法,眾多品牌商雖心存不滿但也無可奈何。
“商家與跨平臺之間合作是打開銷路的前提,希望雙方能營造一種良好的銷售環(huán)境。對于商家而言,電商平臺是其銷售渠道,銷售渠道自然越多越好,選擇哪個渠道是其經營自主權,‘二選一’限制其銷售渠道必然影響其商業(yè)利益,也是國家反不正當競爭法所明令禁止的違法行為。實際上,我們也看到,很多商家也公開表態(tài)不愿站隊,不愿陷入‘二選一’的艱難選擇。品牌商在電商平臺壓力下‘二選一’,品牌自身、消費者、平臺方都將受到影響,渠道縮水也意味著消費者選擇的可能性減少,終究會反饋到品牌商的公司業(yè)績上。”曹磊說。
中國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趙占領律師認為,對于商家而言,電商平臺是其銷售渠道,銷售渠道自然越多越好,選擇哪個渠道是其經營自主權,“二選一”限制其銷售渠道必然影響其商業(yè)利益。“實際上,我們也看到,很多商家也公開表態(tài)不愿站隊,不愿陷入‘二選一’的艱難選擇”。
邱寶昌認為,電商平臺“二選一”的做法是技術發(fā)展帶給電子商務的一個新問題,其本質就是通過技術讓電商平臺可以做到“二選一”,而在實體店就做不到這一點。所以,這是一個技術帶來的新問題,也是一種不正當競爭行為。“二選一”在侵害了消費者權益的同時,也破壞了市場公平競爭秩序。本來各個商家可以在不同電商平臺自由提供商品和服務,讓消費者選擇。而通過技術手段推行“二選一”模式,有可能導致商品價高質次,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
“‘二選一’需要通過立法來規(guī)范。希望未來在電子商務法當中,對于這種做法,不僅要制止,而且要進行處罰。也希望企業(yè)誠信經營、依法經營,不得利用技術手段和市場份額限制消費者選擇權,排除市場競爭,損害其他競爭者的合法權益。”邱寶昌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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