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
時間:2018-07-09 10:10:43
來源:中國人大網(wǎng)
對報復陷害、侮辱誹謗、暴力侵害人民陪審員及其近親屬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期間,所在單位不得克扣或者變相克扣其工資、獎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人民陪審員所在單位違反前款規(guī)定的,基層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向人民陪審員所在單位或者所在單位的主管部門、上級部門提出糾正意見。
第三十條 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期間,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規(guī)定按實際工作日給予補助。
人民陪審員因參加審判活動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費用,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規(guī)定給予補助。
第三十一條 人民陪審員因參加審判活動應當享受的補助,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機關為實施人民陪審員制度所必需的開支,列入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機關業(yè)務經(jīng)費,由相應政府財政予以保障。具體辦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
第三十二條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同時廢止。
責任編輯:wuy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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