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教育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普及和加強國防教育,發(fā)揚愛國主義精神,促進國防建設和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根據國防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國防教育是建設和鞏固國防的基礎,是增強民族凝聚力、提高全民素質的重要途徑。
第三條 國家通過開展國防教育,使公民增強國防觀念,掌握基本的國防知識,學習必要的軍事技能,激發(fā)愛國熱情,自覺履行國防義務。
第四條 國防教育貫徹全民參與、長期堅持、講求實效的方針,實行經常教育與集中教育相結合、普及教育與重點教育相結合、理論教育與行為教育相結合的原則,針對不同對象確定相應的教育內容分類組織實施。
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都有接受國防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普及和加強國防教育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yè)事業(yè)組織以及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都應當根據各自的實際情況組織本地區(qū)、本部門、本單位開展國防教育。
第六條 國務院領導全國的國防教育工作。中央軍事委員會協(xié)同國務院開展全民國防教育。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qū)域內的國防教育工作。駐地軍事機關協(xié)助和支持地方人民政府開展國防教育。
第七條 國家國防教育工作機構規(guī)劃、組織、指導和協(xié)調全國的國防教育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負責國防教育工作的機構組織、指導、協(xié)調和檢查本行政區(qū)域內的國防教育工作。
第八條 教育、退役軍人事務、文化宣傳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國防教育工作。
征兵、國防科研生產、國民經濟動員、人民防空、國防交通、軍事設施保護等工作的主管部門,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負責國防教育工作。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lián)合會以及其他有關社會團體,協(xié)助人民政府開展國防教育。
第九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按照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有關規(guī)定開展國防教育。
第十條 國家支持、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開展有益于國防教育的活動。
第十一條 國家和社會對在國防教育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采取各種形式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二條 國家設立全民國防教育日。
第二章 學校國防教育
第十三條 學校的國防教育是全民國防教育的基礎,是實施素質教育的重要內容。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國防教育列入工作計劃,加強對學校國防教育的組織、指導和監(jiān)督,并對學校國防教育工作定期進行考核。
第十四條 小學和初級中學應當將國防教育的內容納入有關課程,將課堂教學與課外活動相結合,對學生進行國防教育。
有條件的小學和初級中學可以組織學生開展以國防教育為主題的少年軍;顒印=逃姓块T、共產主義青年團組織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少年軍;顒拥闹笇c管理。
小學和初級中學可以根據需要聘請校外輔導員,協(xié)助學校開展多種形式的國防教育活動。
第十五條 高等學校、高級中學和相當于高級中學的學校應當將課堂教學與軍事訓練相結合,對學生進行國防教育。
高等學校應當設置適當的國防教育課程,高級中學和相當于高級中學的學校應當在有關課程中安排專門的國防教育內容,并可以在學生中開展形式多樣的國防教育活動。
高等學校、高級中學和相當于高級中學的學校學生的軍事訓練,由學校負責軍事訓練的機構或者軍事教員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組織實施。軍事機關應當協(xié)助學校組織學生的軍事訓練。
第十六條 學校應當將國防教育列入學校的工作和教學計劃,采取有效措施,保證國防教育的質量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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